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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安排调动岗位,我不想去怎么办

在处理各类经济争议案件中,当事人双方均享有平等的协商权。倘若协商未果,那便可求助于司法途径。协商与和解乃是追索债权债务的当事人在自愿且互相体谅的前提下,通过直接对话或者邀约中立方搭线协调,来解决争端。当协商陷入僵局时,当事人可以向其所在地区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提交书面调解申请书。如若调解无果,则可诉诸仲裁机构或法院进行法律裁决。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之规定,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工作岗位的变更,如劳动者对此持有异议,经适当补偿后亦有权解除劳动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最新修订:2024-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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