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各类经济争议案件中,
当事人双方均享有平等的协商权。倘若协商未果,那便可求助于
司法途径。协商与和解乃是追索
债权债务的当事人在自愿且互相体谅的前提下,通过直接对话或者邀约中立方搭线协调,来解决争端。当协商陷入僵局时,当事人可以向其所在地区的
人民调解委员会提交书面调解申请书。如若调解无果,则可诉诸
仲裁机构或法院进行法律裁决。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之规定,用人单位对
劳动者工作岗位的变更,如劳动者对此持有异议,经适当补偿后亦有权
解除劳动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
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
月工资后,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
因工负伤,在规定的
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