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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期间能否执行债权债务

时间:2024.09.05 标签: 债权债务 公司债务 阅读:857人
律师解析:
在企业破产后的重组期间,作为常态,债权债务的执行将会遭遇一些制约。
破产重组的初衷,在于对债务人的经营战略及债务结构做出必要的调整,从而使得陷入困境的企业重新焕发生机,并确保债权人的权益能够得到最大程度的维护与保障。
在此过程中,为了保证整个重整过程得以顺利推进并且各方利益得到合理平衡,对债权债务的执行将不可避免地受到某些限制和调整。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在重组期间内,对于债务人所拥有的特定财产,其所附带的担保权益将暂时停止行使。
然而,若担保物存在毁损或价值显著下降的可能性,且这种状况足以威胁到担保权人的权益时,担保权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行使担保权益。
同样在重组期间,如果债务人或其管理层为了维持企业的正常运营而需要对外举债,那么他们可以为此笔借款设立担保。
总的来说,虽然在破产重组期间债权债务的执行并非完全被禁止,但其执行方式和标准将根据法律法规以及重组计划进行相应的调整和规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五条
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但是,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担保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
在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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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超律师

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

李超律师深耕法律实务领域多年,始终以“专业立身、诚信为本”为核心执业信条,凭借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与高尚的职业操守,在民商事、刑事诉讼及企业风险防控领域构筑起专业壁垒。 在业务实践中,李超律师聚焦三大核心方向:其一,民商事领域,擅长处理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公司股权争议等复杂案件,注重从商业逻辑与法律规则的交叉点寻找最优解,既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亦兼顾合作关系的可持续性;其二,刑事诉讼领域,专精经济犯罪辩护、刑事合规审查等业务,以细致的证据梳理能力与严谨的程序意识,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保障;其三,企业风险防控领域,为企业提供“前端预防+中端管控+后端应对”的全周期法律服务,通过合同模板优化、合规流程设计、法律培训等举措,助力企业规避经营中的法律暗礁。 其执业风格鲜明——办案认真负责且敢于创新,面对疑难案件常以独特思路拆解核心矛盾;注重实战效果,擅长从多重视角剖析案件细节,精准捕捉问题关键;始终将“法律风险的防范与化解”置于首位,既解决当下争议,更通过制度完善阻断未来隐患。 秉持“以专业解决纠纷,以诚信期许未来”的执业宗旨,李超律师以高度的责任感与共情力搭建信任桥梁,致力于成为企业和个人值得托付的法律同行者,在每一次委托中践行“法律有尺度,服务有温度”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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