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订的情况下,企业并不需要每月向员工支付两倍薪资。
然而,如果是由用人单位方面请求停止
劳动合同时,则必须要向其员工支付相应的
经济补偿费(通常以员工在该公司每工作满一年便可获取一个月的平均
工资作为补偿标准)。
若满足签订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而用人单位却选择不
续签,这将构成对劳动合同的
违法违约行为,因此需向员工额外支付
赔偿费用(同样是每工作满一年即可获得两个月的平均工资作为
赔偿标准)。
反之,若是员工主动要求不再与原单位
续签劳动合同的话,用人单位将无需承担任何经济补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
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
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
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