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
劳动者无法胜任其所担任的工作职务,而导致雇主决定终止与之合作关系,此时,被解聘的劳动者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在我国现行的法律
法规中,对这一问题有明确的界定:
当劳动者发现自身存在无法胜任当前职位的情况时,如经过必要的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处理后,仍然无法达到规定的工作标准,雇主则有权依法提前30天以
书面形式告知该员工有关
解除劳动合同事宜,或者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额外支付该员工一个月的薪资,之后方可正式结束与劳动者之间的
劳动关系。
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有关条款规定,当雇主按上述程序与劳动者办理完毕
离职手续之后,雇主有责任义务向劳动者支付经济上的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订)》第四十条
【无
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
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
因工负伤,在规定的
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