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企业宣告面临破产时,有必要对其财产进行妥善处理。
首先应优先清偿的是有关
破产程序的各项法定支出和股东与
债权人公认的共同利益所产生的负债,
其次便是向员工作出的
工资结算。根据法律规定,在做出相应的工资结算之后,企业还需要支付给员工一
定金额的
经济补偿金。具体而言,关于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是按照员工在该企业工作的实际年限来确定的。每满一年,便需向员工支付相当于一个
月工资的
补偿金;若员工在企业工作超过六个月但不足一年,则视为一年计算;而对于工作时间未满六个月的员工,企业也必须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
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
工资三倍的,向其
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