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作中,员工发生迟到现象一般并不足以构成辞退的条件。
然而,若员工屡次出现迟到行为,以至于严重违反了用人单位的内部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在向员工发出最终通牒后,有权解除与之订立的
劳动合同,并无需为此类行为支付任何
经济补偿。
《国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
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
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
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