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经所在单位同意后可享有额外的哺乳假之外,大部分省份并无此类法定假期。
针对女性员工哺乳事宜,仅可按照国务院颁布的《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进行实施。
其具体内容如下:
对于尚处于喂哺未满一岁婴儿阶段的女职工来说,其雇佣方不得延长工作时间或安排夜班劳动。
根据
法规要求,用人单位应确保每天的工作时间内为涉及哺乳问题的女性职工提供不少于1小时的哺乳时间。
若女职工生育多胞胎,则需针对每多生育出的一个婴儿,每日增加1小时的哺乳时间。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
第一、第二款执行,即“对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