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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先行支付的条件

鉴于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及健康状况至关重要,为了避免由于医疗费用问题使受伤的员工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我们必须明确《社会保险法》中对于两种优先支付情况的详细规定:
(1)当劳动者的就业单位未依照相关法规如期缴纳工伤保险费用时,如不幸发生工伤意外,其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将由该用人单位承担。
如果用人单位未能按时履行赔偿责任,那么该费用将由社会保险资金先行支付;
(2)若工伤乃他人行为所致,第三方并不愿意或无力支付工伤医疗费用,在此种情况下,社会保险资金亦有义务先期进行支付;为了能更好地维护每个公民应享有的社会保险权益并确保社会保险资金使用的规范性,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于2011年6月29日正式颁布实施了《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其中详尽地规定了申请程序、优先支付条件、支付项目及范围等内容。
《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一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第四十二条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最新修订:2024-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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