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与
诉讼同属解决纷争之方式,因此,仲裁并不存在
诉讼时效的限制,而具有自身独立的
仲裁时效规定。
普遍情况下,仲裁时效期间应由争议双方在制订仲裁协议时予以明确约定;
然而在涉及劳工权益保护的
劳动争议案件中,
申请仲裁必须遵循特定的时效性规则,该规则规定其时效期限为一年,且应自
当事人知晓或意识到其相关权利已被侵犯之日开始进行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
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
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
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
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