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法》中的明文规定,国家默认并实行每日工作八小时制,具体而言,每名
劳动者行使其正常工作职责的时期,不得超出每日八小时的界限;
同时,整个星期内的工作时长亦不得超逾四十四个小时,即此乃标准工作日程。
然而,考虑到企业生产以及各项业务活动的实际需求,用人单位在得到所在的工会组织同意且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的情况下,有权与其所雇佣的员工进行沟通协调,以决定是否对工作时间进行适当的延长(如进行
加班工作)。
然而,也必须遵循依法合规的原则,明确界定加班制度,用人单位需视员工的身体状况和劳动力市场情况适当调整加班时间,通常情况下可以延长最多不超过一至三小时的工作时间。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