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国家法律
法规,企业的
工资和福利费用计提上限不得超出工资薪酬总金额的百分之十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第四十条明确规定,企业用于支付员工福利的费用,在不超过工资薪酬总金额的百分之十四以内的部分,政府将予以认可并允许税前进行扣除。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第四十一条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第四十二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