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若用人单位选择不再续订,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给予每位
劳动者相应的
经济补偿。
2.
经济补偿金额根据员工在本企业工作的年限来确定,每服务满一年便须支付一个
月工资作为标准给与员工。
若工作时间在六个月至一年内,则视为一年;
如果不足六个月,那么只能给予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此外,如果员工的月工资超出用人单位所在地直属市政府、设立区域市政府公布的年度职工月均
工资三倍者,对该员工的经济补偿标准将参照职工平均工资的三倍标准进行支付,而给予员工的经济补偿年限最大上限为十二年。
特别需要指出,此处所谓的“月工资”,实际含义是指劳动者在
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的十二个月内的平均收入水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
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