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的
劳动法律
法规之规定,
劳动者可选择于离职当日与所在单位协商并要求即时结算
工资。当
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时,雇佣方有义务在此刻即一次性全额付清劳动者所应得的薪酬,且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克扣或
拖欠。若出现上述
违规行为,劳动者有权行使个人权利,向其所在地区的劳动
仲裁委员会提交相关申请,请求用人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支付相应的工资款项。如对
仲裁结果持有异议,则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
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第十八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
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
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
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