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指出企业对于员工在
试用期期间应按规缴纳
社会保险事宜的规定内容如下:尽管处于试用期阶段的员工与企业尚未正式签订长期的
劳动合同,但这并不影响他们与企业之间存在的合法
劳动关系的事实。
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他们理应依法享有社会保障权利,企业不得基于员工处于试用期阶段而拒绝为其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障费用。
此外,我们还需要认识到,试用期实际上是整个
劳动合同期限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企业也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为处于试用期阶段的员工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劳动者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
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
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
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