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失业人士未能在法律所规定的60日内提交申请,将被视作自动放弃本次申领机会。关于其尚未享受的
失业保险金,则会被暂时封存在账户之中,而其在就业方面所能获得的其他
失业保险待遇也将会同步停止提供。直至该人士在下一次达到能够享受到失业保险金的资格条件之后,其原先累积的失业保险缴费年限才会被重新计算在内。
然而,在这种情况下,该人士所能领取到的
失业金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