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待岗期结束之后,若无法继续与员工达成劳务共识并解除劳动契约,雇主有责任根据该员工实际投入该行业的工作时间来给出相匹配的经济补助。详尽而言,每满周岁即为一年,在此基础上,每再增加半年的工作经验便可额外增加一个
月工资作为补偿。
同样,若在此期间没有给到任何薪资,则在最终解约之后,还需要支付这部分待岗时期的
工资。若是由于无端理由直接取消了
劳动合同,这时雇主应对该员工进行双倍经济索赔式的补偿,以弥补其因无理由
解除劳动合同而受到的人身
财产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
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
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