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劳动仲裁程序后,若
劳动者对裁决结果持有异议,通常情况下并不允许其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追加或新增
诉讼恳求。
然而,若劳动者认为劳动
仲裁裁决未能充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他们仍有权利向法院
提出诉讼。然而,在此类诉讼中,
当事人仅能针对原劳动仲裁中的诉求进行主张和辩护,而不能擅自变更或增加
诉讼请求。如需变更或增加请求,应首先向劳动仲裁机构提交相关申请。但若新增的诉讼请求与原仲裁阶段的争议存在紧密联系且无法分割,则可将其纳入诉讼请求之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
发生
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