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阐述中,受孕期保健措施保护的15天产前假期被明确包含于法定的总计98天的孕产妇
产假之中。
根据相关法律条款,女性在分娩过程中可享有98天的产假权益,其具体构成包括四部分:
首先,产前可以提请并享受共计15天的产前假期;
其次,如果分娩涉及难产事件,相应的产假期限需要延长15天;
再次,若孕妇成功生育了两个或更多的胎儿,那么每新增生育一个婴儿,将可以继续增加15天的额外产假时间;
最后,对于妊娠期不足4个月就因意外流产的女性来说,仍可享受到15天的产假保护;而当怀孕满4个月后发生流产时,则将有资格享受到42天的产假福利待遇。
《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