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劳动
仲裁的
管辖权限内,其所处理的具体事宜被明确定义如下:
首先是关于确认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恰当
劳动关系引发的争议;
其次是因签订、履行、变更、解除或
终止劳动合同而产生的争议;
此外,还包括因雇用、解聘或离职行为引起的
纠纷;
针对工作时间安排、休息及节假日、
社会保险待遇、福利补贴、培训及职业安全保护措施等方面产生的争议同样不例外;
最后涉及劳动者薪资、
工伤医疗费用、
经济补偿以及一次性支付
赔偿金等问题而引发的争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
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
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
除名、辞退和
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
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