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员工缺勤这一问题上,倘若其行为符合公司内部规定中构建
劳动合同解除条件所需的标准,那么雇佣方即有权利根据实际情况单方面终止所缔造的
劳动关系。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可以任意地以员工缺勤作为依据而随意
解除劳动合同。
相反,若欲以缺勤出发来
解除劳动关系,则该“规则落地”现象必须得到严格遵守,即相应的企业管理规章制度需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制定,并确保每一位在职员工都能清晰理解了解这些条款。
在此基础之上,假如员工的无故怠工行为被认定属于严重
违规行为,那么用人单位便处于充分合法的地位,可据此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约。《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
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
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
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
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
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
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