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针对雇主延长
劳动者工作时间方面,我国有以下明确规定:
若公司因生产运营需要,必须在与工会代表以及全体员工充分协商之后方能适当延长其工作时长;
然而,这一延长不得超过每日常规工作时间的一小时;
如遇特殊情况,必须在
保证劳动者身体健康的前提下,方可将每日可延长的工作时间增至三小时,但在整月范围内,累计的总时数亦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