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企业雇用
童工这一问题,我们会采取多种措施进行妥善解决。
如果发现有任何用人单位存在此类情况,我们的劳动保障部门将会按照一定的标准给予适当的
处罚。
具体而言,即每雇佣一名童工作为劳动力,我们将会依照规定征收5000元的罚款。
当我们的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相关用人单位予以改正,而在期限内他们仍然未将雇佣的儿童员交至其合法的父母或其他
法定监护人名下时,我们将按照一定标准
加重处罚力度,即每雇佣一名童工,我们将按照每月10000元的罚款标准进行惩治。
对于那些情节特别恶劣且屡教不改的企事业单位,我们将要求其暂停运营并接受坚持,甚至可能涉及到
吊销其
经营许可证等更严厉的处罚措施。
同时,对于在经营过程中煽动、欺骗以及虐待儿童工人的包工头,我们将依照法律程序,积极配合
司法部门对其进行公正的
刑事审判及
追责。《
劳动法》第九十四条
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
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
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