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仲裁过程中需要耗时四十五个工作日方能提交最终裁决;若案件情节过于复杂,依据相关授权程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可审批申请延期,但最多只能将此期间延长十五个工作日。因此,一般的劳动仲裁多半需要经历四十五个工作日的周期,而在极个别情况下,可能会由于案件的特殊性需进行相应的延期处理,从而使仲裁期限延长至高达六十个工作日之久。《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