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十级伤残劳动者在辞职之际可享受到一次性的工伤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此两项待遇的获得并非是即时性的,而是在工伤职工经过评定并被认定为十级伤残的情况下,无论其所触发的行为选项是立即解除与雇主的劳动关系,或是在继续参加工作数年后再提出离职,均有权要求由工伤保险基金会提供一次性的工伤医疗补助金,而用人单位也有义务向伤者支付一次性的就业补助金,至于具体的发放标准则由本地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来制定。《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