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框架下,劳动合同与保密协议无需必须同步签署。实际操作过程中,即便保密协议未能与劳动合同同步下达,亦不影响其有效性。因此,保密协议可视作是对于劳动合同的进一步细化和补充,无论先补充或是后补充皆符合规定要求。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此项工作岗位确实需要关联到商业机密时,订立保密协议才具有实际意义,且在协议中需明确标明签署协议的用人单位应承担对应的保密费用。《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