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个人所获取的各项收入,无论其性质为何,如薪资薪酬或者是企业盈利所产生的股权分红,只要其与个人的职业和雇佣关系存在关联性,便属于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益范畴,因此必须基于法定义务进行如实申报纳税。
2.人力资源作为企业运营过程中的一项基本且必需的开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企业实际支付给员工的薪资薪酬可以依据相关程序在企业所得税税前予以扣除,从而达到降低企业利润水平并减轻相应税收负担的目的。
然而,若未按规定履行个人所得税的申报及缴纳义务,则难以将员工的工资纳入到企业的经营成本之中。
3.对于负责发放员工工资的用人单位而言,遵守代扣代缴之法律要求乃法定之义务,否则若是未能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申报或未履行代扣代缴责任,都将构成违反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进而导致企业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责任。《个人所得税法》第十四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
纳税人办理汇算清缴退税或者扣缴义务人为纳税人办理汇算清缴退税的,税务机关审核后,按照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