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法律规定,普通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过程应在45个自然日内完成,若因案情复杂导致延期,则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自然日。
2、如若超过上述期限仍未能做出裁决的情况下,当事人有权就此劳动争议相关事项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对于仲裁裁决结果有异议的当事人,其可以自接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的第15天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