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在签署聘用协议后不久便决定离职,倘若这种情况给用人单位带来了经济上的损失,用人单位有权进行相应的扣除,然而,每月所扣除的金额不能超过该劳动者当月实际工资的20%。
若扣除完这部分费用之后,剩下的工资仍然不足以达到当地政府公布的最低月薪标准,那么用人单位有责任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来支付。
此外,用人单位应当在正式解除或者终止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时,一次性将所有工资支付完毕。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