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填写劳动合同时,我们应该根据您所实际从事的工作类型及性质来选择合适的工种进行填写。
然而,若您的劳动合同中所填写的工种与其实际工作的工种存在差异,应以实际工作的工种为基准。
如需对工种进行更改,则须由用人单位与您双方经过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进行,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应由用人单位与您各自持有一份。
工种的设定主要是为了满足劳动管理的需求,依据生产劳动的性质、工艺技术的特性以及服务活动的特点等因素进行分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