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些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因劳动者的过错而解除劳动合同,这些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劳动者严重违反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其次如果劳动者被依法认定为有刑事责任,那么用人单位也有权与其解约;
再次如果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并且这种行为已经对完成其在当前所在单位的工作任务产生严重影响,或者经过用人单位提出并提醒后,劳动者仍未能加以改正的话,用人单位也有权终止与该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
最后还有一些其他特殊情况,例如劳动者存在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等不当行为时,用人单位同样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