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用人单位实施裁员行动时所必须遵守的法定程序方面,具体规定如下:
在启动裁员程序之前的三十日内,务必以书面形式向本单位内设的工会组织或全体在职员工详细阐述相关情况,同时需向他们提供与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密切相关的各项资料文件作为参考依据;
接下来,用人单位需要制定出详尽的裁员计划及方案,并提交给工会组织或全体在职员工进行讨论和审议,以便根据他们的反馈意见对该方案进行必要的修订和完善;
在完成上述步骤之后,用人单位有义务向当地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如实汇报裁员计划及方案的相关内容;
最后,用人单位应当正式发布裁员计划及方案,并与所有受影响的员工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