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妊娠期内的女性劳动者若遭辞退,应向相关部门提供详实的仲裁申请书,并按照被申诉人的数量递交相应份数的申请副本。
对于劳动争议事项的仲裁申请,其法定的时效期限为一年,期限自相关人员了解或明晰自身权益遭受损害之日起开始计算。
劳动争议方面的案件应由劳动合同实际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注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管辖处理。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