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合同纠纷的处理过程中,我们可能会遇到诸多的法律误解和误区。
首先,误解之一是认为所有的诉求均属于法院受理的范畴;
其次,对法定时效存在无期限的错误观念,实际情况并非如此;
再次,很多人误以为自愿放弃某些权益后还可以重新提出主张;
还有部分人员未能理解未经工伤认定就无法主张相关权利的原则;
另外,有人误信在诉讼过程中无需承担举证责任;
同时,也有不少人误以为劳动者可以随时提出权利主张;
此外,对于劳动报酬的约定过于笼统也是一个常见的误解;
最后,关于女职工在“三期”期间是否禁止被解雇的问题,也常常引起争议。
需要注意的是,个人原因离职并不意味着可以获得补偿金,这同样是一种误解;
而对于拥有随时解除劳动合同权的说法,实际上也是不准确的。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
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