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试用期员工辞职并不允许立即离开工作岗位。
对于尚未度过试用期的劳动者来说,欲于试用期内辞去所在职位,则需提前三天向用人单位提交正式书面申请以终止劳动关系。
尽管行使辞职权益属劳动者固有权益,且并未违反任何规定,然而仍需遵循相关程序并提前知会用人单位。
特别要注意的是,试用期内劳动者所领取的工资待遇不应低于用人单位同级别岗位中薪资水平最低者,或者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同时也不能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