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者主动申请终止劳动合同时,若其与用人单位经妥善讨论协商后达成共识,便可正式结束雇佣关系。
然而,当用人单位出于某些原因而向劳动者提出解约请求,并且双方经过充分沟通和协商后最终达成一致意见时,用人单位则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具体而言,经济补偿金的数额将根据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所服务的年限来确定,每满一年即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
对于服务时间超过六个月但不足一年的情况,将视为一整年进行计算;
而对于服务时间低于六个月的情况,则仅需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