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以与多于两家的公司建立劳务关系,然而,如若未经各相关方的事先协商同意并不会对工作产生任何负面影响的话,这种劳务关系将被许可继续维持下去;
但是,如果这种劳务关系严重影响到所在公司的工作业绩,又或者是由雇主提出并经过多次劝告仍无法纠正的话,雇主有权单方面解除该劳务合同,并且无需向员工支付任何形式的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