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灵活就业人员并不具备领取
失业救济金的资格。
因为他们仅能够选择参与缴纳
养老保险以及基本
医疗保险两大板块,而无法加入涵盖
失业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障体系。
对于那些符合以下条件的失业者来说,他们有权从国家设立的失业保险基金中申领相应的
失业保险金:
首先,在失业发生之前,其所在的工作单位及其个人必须已经按照相关规定足额缴纳了至少一年的失业保险费用;
其次,失业并非由于自身原因导致,而是由于
不可抗力因素或其他非主观因素所引发;
最后,该失业者已经完成了失业登记手续,并且有明确的求职意向。
关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这一概念,它包含了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种是
劳动合同自然终止;
第二种是雇主主动提出并经过双方协商后达成共识,决定
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种是雇主提出解聘,或者被雇主以各种理由辞退、
除名、开除等;
第四种是被雇主
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种是
劳动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自行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种则是法律、
法规、规章等明文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况。
《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