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提出劳动仲裁请求时,劳动者需要提供如下必备的证据材料:
1.劳动争议仲裁申请登记表的原件一式一份;
2.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的原件两份,按照被申请人的人数要求提交相应数量的副本;
3.申请人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对于新型身份证,需将正反两面同时复印);
4.授权委托书的原件一份(根据实际授权委托情况进行提交;
授权委托书中必须明确委托事项及代理权限);
5.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的复印件一份;
6.申请人与受托人之间关系的证明文件复印件一份;
7.委托代理不收取费用的协议原件一份;
8.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所函或者法律援助机构出具的公函原件一份;
9.被申请人的注册登记资料复印件一份(自打印之日起一个月内有效);
10.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复印件一份(例如劳动合同、暂住证、工作证、厂牌、工卡、工资记录、入职登记表、押金收据、处罚凭证、社保单、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