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待岗状态结束后,若我们需解除与贵司之间的
劳动合同,则
经济补偿金将以实际工作期间之
工资为参考基准进行计算。
对于
经济补偿月工资的界定,我们将严格参照法律规定,按照您所享受之工资形式进行统计,其中涵盖了小时工资或计件工资以及各类奖金、津贴、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此外,如您在提出解除或者
终止劳动合同时的上一自然年的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现行
最低工资标准,那么我们将会按照该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作为您的补偿月工资。
若您的工作时间不足十二个月,我们也会根据您实际工作的月份数来计算您的平均工资。
《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
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
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经济补偿金的标准为解除或终止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这里“前十二个月”包括员工待岗的时间。因此,解除或终止待岗职工的劳动合同,仍然按“前十二个月”确定
补偿金标准。如果“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仍然应当按照最低工资标准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