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辞退员工的原因各异,因此相应的补偿措施亦有所区别。
以下是详细说明:
首先,若企业无正当理由而擅自解雇员工,则需向其支付双倍的经济赔偿;
其次,当员工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期满时,企业选择不再续签,或者因经营状况不佳进行经济性裁员,以及员工无法胜任本职工作等情况下,企业均需按照员工每服务满一年给予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的标准进行补偿,若企业未能提前一个月告知员工该决定,还须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代替通知金;
最后,如果员工严重违反了企业的规章制度,或者在试用期内被企业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予以辞退,那么企业无需支付任何形式的补偿,但前提是企业必须提供充分的证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解除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