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员工未签署书面劳动合同而遭到雇主的解聘,如若工作期限跨越了一个自然月之刻限,那么雇佣方有义务向员工支付超过一个月但不足一整年之间的双倍薪资以及相配套的经济赔偿金。
依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相关法律条款,经济赔偿的具体金额应当根据劳动者在本雇佣单位中所服务的年限来决定,每满一年便需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的基本工资作为赔偿标准。
对于那些在六个月以上但未满一整年的劳动者,其赔偿金额应按照一整年来计算;
而对于那些工作期限不满六个月的劳动者,雇佣方需要向他们支付半个月的基本工资作为经济赔偿。
此外,如果劳动者的月工资水平高于雇佣单位所在地的直辖市或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所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那么向该类劳动者支付经济赔偿的标准将按照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来确定,同时,向其支付经济赔偿的年限也不得超过十二年。
在此,我们所提到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之前的十二个月内的平均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