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名法律从业者,我认为这种行为是违反相关法规的。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在劳动力市场中,社会保险作为保障用工双方利益而推出的重要制度,其权责承担主体应当为“用人单位”,即与劳动者确立了实际劳资关系的雇主机构。
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合同,那么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也是法定的义务,且应当通过企业自身名义进行操作,不能委托或使用其他第三方社保账户代替履行责任。
然而,当前许多企业采取委托第三方代缴社保的方式,这显然违背了法律的规定。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我国《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明确规定了征缴社会保险费用是社会管理部门的职责,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依法办理社会保险。
如果用人单位已经为劳动者办理了社保手续,但用人单位不按规定为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金,无论欠缴社保费或者拒缴社保费,社会管理部门均可依法强制征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