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对于劳动合同内容的修改或变更,应当被看作是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后达成一致的结果。
假如双方无法就该变更事宜达成共识,那么用人单位则有责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终止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同时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例如由于劳动者无法胜任所从事的工作,导致需要对其工作岗位进行调整或者变更时,这便属于用人单位的自主经营权范围内的事项了。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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