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劳动纠纷的问题上,通常情况下是无法直接启动司法诉讼流程的,而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先行进行劳动仲裁的阶段。
当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于劳动争议案件不予受理或未能及时做出处理决定时,申请方可以选择就同一劳动争议事项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申请;
同样地,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未能在法定时间内给出裁决结果,相关当事人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将无果的劳动争议事项提交至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对于仲裁裁决结果持有异议的一方,则有权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个自然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条
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