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得注意的是,试用期限于期满之后将无法再度进行延长期限。
依据我过相关法律条文规定,同一雇主与同一位员工之间仅能就试用期进行一次协商并达成一致。
雇主与员工在签署劳动合同之时所设定的试用期,无论出于何种原因都无法再次予以延长,否则便会触犯法律法规。
当雇主在试用期间发现某种劳动者达不到其聘用标准时,有权解除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
或者根据企业自身的实际状况选择是否解除劳动合同,然而在此过程中,不能随意对已签订的劳动合同增添额外的约束条款。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