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内遭解雇一般并无补偿机制,然而,如果劳动者对此感到不满,他们仍有权利请求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针对这种情况,我们的法律中有如下相关规定:
在考虑经济补偿时,将以劳动者在本公司服务的年限作为主要依据,每满一整年,便需按照该员工一个月的标准工资予以支付。
若服务期超出六个月而未达一年,则视为一年进行计算;
反之,如服务期不足六个月,则仅需支付半个月的标准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此外,对于那些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直辖市或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劳动者,其获得经济补偿的标准将按照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进行支付,且支付的年限上限不得超过十二年。
在此,我们所提到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的十二个月内的平均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