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救济金乃是社会保障机构依照相关法规向满足特定条件的失业人士所发放的基本保险福利待遇之意。
至于经济补偿金,则专指劳动合同于解除或者期满之后,雇主有责任依据法律规定一次性的向劳动者支付在经济层面上的补贴。
当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时,若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列明的情况之中,且同时具备非因自身原因而导致失业等条件时,便可同时享有上述两种权益。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