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于劳动合同届满之时发生以下情形之一者,用人单位应将该等合同期限顺延至对应之情事消除为止再行终止:
1.对于从事特定岗位工作的员工,其在离职之前尚未接受全面的职业健康检查;
2.疑似患有职业病的劳动者正处于确诊或医学观察期之内;
3.劳动者因工伤事故导致身体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
4.劳动者因患病或非工伤原因,正在享受医疗期待遇;
5.女性员工正值孕期、产期及哺乳期等“三期”阶段;
6.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