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相关法规,员工拒绝参与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乃是一种违法行径。
实际上,强制性参加社会保险乃是用人单位以及其雇员的法律义务。
无论用人单位借助何种方式,亦或是任何借口,亦或是用人单位与其雇员间达成怎样的共识,只要他们未能依照法律规定向其雇员提供社会保险费用,那么就都被视为非法行为。
从严格的法律角度来看,遵循法律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无任何灵活变通的可能,雇员个人无权自行决定是否放弃社会保险。
雇员若不配合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用,这本身便是对该项法律义务的逃避,从而影响到劳动合同的正常履行。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尽管我国劳动合同解除的情况是法定的,但法律并未明确规定雇员因不愿缴纳社会保险而可解除合同。
因此,针对雇员不配合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行为,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首先,在试用期阶段,我们可以通过设定录用条件来限制这种行为。
例如,我们可以在员工手册中明确规定,“不愿意缴纳社会保险”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企业办理社会保险所需的材料”等均可作为企业试用期录用的条件;
其次,我们可以将无法或不愿提交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所需材料或手续的情况列为严重违反公司纪律的行为之一,如果出现这类情况,即使没有试用期,我们也可以根据严重违反公司纪律的理由解除劳动合同;
最后,如果雇员已经度过试用期,且仍然不愿意缴纳社保,我们可以尝试通过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在此过程中,我们应尽量避免直接以雇员不愿意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而是寻求与雇员进行充分沟通,以期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