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即便用人单位未能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社会保险,员工仍然有权向税务部门申请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社会保险作为一项主要针对因丧失劳动能力、暂时失业或遭受健康损害等各种原因而失去正常工作收入或福利保障的公民提供经济援助或赔偿的社会和经济制度,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相较之下,个人所得税则属于调整税收征收机构与自然人之间关于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以及相关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其目的在于维护公平合理的税收秩序并确保财富分配的公正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一款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